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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规”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企业“家规”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何勇

近日,一则“穿短裤上班被开除后员工状告公司”的劳动争议引起热议。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丁某穿短裤上班,店长文某某要求丁某着工装上班,丁某以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为由拒绝,于是店长对丁某罚款50元予以惩戒。但此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遂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被辞退。丁某认为不着工装即被开除处罚过重,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权因为丁某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故支持了丁某的主张。(8月5日《工人日报》)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为实现对劳动者的有效管理,制定一些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以企业“家规”的方式制定运用警告、降薪、调岗、解雇等措施,约束劳动者,这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本身无可厚非,也是企业常用的管理手段。

但是,“家规”不能大于国法,不能凌驾国法之上。企业不能为了让劳动者事事听话、时时听话就制定凌驾国法之上的诸如规定员工每天只能上几次厕所、每次上厕所不能超过几分钟、女员工怀孕要排队之类的“家规”,这些“家规”有悖公序良俗,触犯了法律底线。从法律角度说,企业立“家规”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是“我的企业我做主,谁不服管就罚谁”,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许可之下,既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绕过劳动者,制定奇葩“家规”,既违法又失德。

对于企业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家规”,不能完全指望劳动者主动站出来说“不”,人社部门要依法为劳动者主持公道、壮胆撑腰。同时,要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推动源头治理、多元化解,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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