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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清场通告珠香府通告〔2021〕7号

用地清场通告珠香府通告〔2021〕7号

因洪湾旧村更新项目周边环山路等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洪湾旧村更新项目周边环山路等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洪湾旧村更新项目周边环山路等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

二、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洪湾旧村更新项目周边环山路等市政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香发改项〔2021〕10号)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0402202100027号),洪湾旧村更新项目周边环山路等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用地位于有髻山东侧,东临洪湾涌,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拟用地面积33,342.54平方米范围,即S1地块为本用地清场通告确定的清场范围。其余地块为涉及权属重叠的用地,不属于清场范围。

三、本用地清场通告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标准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21〕25号)的规定执行。

四、用地清场公告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现场测绘丈量、签订补偿协议及完成搬迁及清场工作。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公证内容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签订补偿、搬迁及清理场地等工作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八、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位置、坐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任一单位查询,联系方式如下:

(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人民政府,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13号,联系电话:0756-8672063。

(二)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国际科技大厦14楼,联系电话:0756-2617910。

(三)珠海市香洲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97号,联系电话:0756-8898509。

九、权利人对本用地清场通告不服的,可在本用地清场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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