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一诺通讯员谢文思报道: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的卖家会提出房屋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需买家先行垫付赎楼款项。买家由于购房心切,往往会同意垫付钱款,殊不知这里面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由买家垫付赎楼款项的案件,买家因垫付钱款损失70多万元。
2018年1月,王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相中了雷某出售的一套房屋。随后,王某与雷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该中介公司转让房屋,成交总价200余万元。
因房屋尚有74万元银行贷款未结清,买卖双方同意由王某代为偿还。同年3月,王某与雷某就垫款赎楼事宜签订更为详细的协议书,王某向雷某支付了约定的赎楼款项,并缴纳契税1.15万元,且代雷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61万元。但雷某在收到王某转账的款项后,将其中的部分款项取出消费,导致余额不足,赎楼失败。
此后,王某向法院起诉雷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款项等并胜诉。但因雷某无可执行财产而未执行到位。
王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跟进与防范义务,存在过错,起诉中介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已支付的购房款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作为售房者的雷某故意违约,中介公司作为交易的居间方,不能苛求其能够预测、识别并阻止故意的违约行为,也无法把控王某所支付资金在银行系统中的流动,未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中介,对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是最为清楚的。涉案中介公司应向王某说明存在风险从而予以避免,但是中介公司未向王某说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且在房屋买卖前后均承诺会把控风险。而在王某付款后,中介公司亦未及时跟进雷某是否办理了提前还贷手续,存在过错。二审改判中介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向王某赔偿8万元。
法官说法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灵: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购房者进行垫资赎楼的操作由于缺乏直接保障,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购房者在支付垫资款前需要审慎考察,留意资金安全。中介方亦应当提前释明此类操作风险,并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切不可为了促成交易而掩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