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清江
“不是我们不愿意掏这个钱,而是这种做法让我们感到不舒服。”7月30日,陕西延安一救援队队员刘先生称,他们到河南新乡灾区救灾,有新乡当地的证明,但回陕西后不得不缴了1915元高速费。高速方面回应,对于参与跨省抢险救灾的社会力量,需要在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网站进行注册申报,未经审核通过的仍需缴纳高速过路费。也就是说,跨省才减免,且需事先申报。而刘先生的车队很可能没有进行事先申报,因此均被收取相关过路费。(7月31日极目新闻)
有关公益救援高速免费受阻的问题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并非高速不对社会救援车辆予以便利和礼遇,而是免费条件验明认证存在歧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列入免费的范围,但又对此类车辆能否免费作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即“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如果严格按这条规定,很多民间自发响应灾情参与救援的车辆,很难满足高速免费的条件,特别是所持通行凭证因为批准主体“级别”不够,可能被拒绝免费。针对这一问题,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在2019年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应事先在应急管理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此举也是意在消除跨省公益救援通行免费“证明难”的问题,通过申报完成信息备案与核准作为共享信息,提供给高速收速查验执行。
应该来说,这是不错的机制,但从个案来看,机制的落地显然还堵在了“最后一米”。刘先生所带领的救援队伍,可能根本不知道上述通知的存在,因此提前申报也就无从谈起。包括当地的应急部门,也没有根据规定指导救援队伍返程前申报高速免费,而以地方防汛指挥部函件的形式提供高速免费的证明。
从鼓励和呵护公益事业的角度来讲,可以呼吁高速公路方面在通知执行上更富人性化,并在实在不能免费的情况下,有关方面有必要针对个案给予相应的补偿。
针对公益救援高速免费的保障机制,有关部门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存在于系统中,要把通知精神真正落实到应急救援的日常应用当中去。除了应急管理机构自身要扩大知晓率之外,更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民间公益救援组织常态化的指导与服务,并将其纳入到应急管理体系中建设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