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23岁的海某某没想到,抓了260只癞蛤蟆,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还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7月27日《成都商报》)
仅因为抓了260只癞蛤蟆,便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6个月,还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元,这样的结果,让一些抓过癞蛤蟆的“美食家”们惊出一身冷汗。
癞蛤蟆学名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海某某非法猎捕260只癞蛤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需要注意的是,包括海某某在内,不少知法犯法或不知违法的“猎手”,对野生动物保护尚未产生重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以为抓几只遍地都是的癞蛤蟆没有多大问题。正是这种麻痹思想,让自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有关部门应以“七五普法”收官为契机,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让全社会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及其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尤其对于那些因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