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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史洪举

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7月20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能够让“诚实但不幸”的人得到有效保护,不至于被巨额债务压垮。

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在经济比较发达和个人参与市场经济较为活跃的背景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坏事。现实中,有些人属于刻意借钱不还的老赖,但也有一些人对欠债并无太大的主观恶意。如有人因为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至于突然欠下大量债务且一时难以清偿。有些人为他人贷款而担保,并未获得收益,却需要偿还巨额债务。还有因突发的地震、台风导致商品房损毁,但该商品房存在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也有因贷款创业但是创业失败而欠下不菲债务。

此时,在债务人无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如果依然步步紧逼要求其偿还债务,显然会让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而难以清偿。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让这些“诚实但不幸”的人在声誉受损,生活、行为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债务得到一定免除,生存得以维持,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

当然,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相关机关也难以查清个人财产状况。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挥霍,而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以致于出现“凭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要还”的讽刺局面。也就是说,如果相关制度不加以完善,相关漏洞不能有效封堵的话,会诱发道德风险,产生“赖账得利,诚信受损”的负向激励。

但这并非成为否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而是指在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时,势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惩失信行为。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有效搜集、筛查个人破产者的财务状况,让其可视透明。进而让个人破产制度的好钢用到刀刃上,给“诚实但不幸”的人以希望,让恶意赖账者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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