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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签订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将分期支付赔偿款

珠海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签订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将分期支付赔偿款

本报讯记者郑振华报道:记者13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已于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正式签署赔偿协议,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9年12月,有群众举报称,珠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将30吨过期树脂违法填埋。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接报后组织实施挖掘作业,在该公司危废储存场地西南侧3号仓库地面下约1.5米深处发现疑似填埋固体废物,随后即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现场疑似固体废物进行勘察采样,并对该处填埋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定,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为鼓励该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案件的鉴定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司法局、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积极与该公司沟通。

经过磋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对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等主要问题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由该公司赔付382460元。在赔偿协议中,充分考虑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允许其对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分期支付,在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基础上,解决企业无能力一次性赔付的困境。

近年来,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大背景下,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为我市继续贯彻落实《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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