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世海先生:
根据我司与刘喜珍(440524196310035469)于2021年5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司已将依据“华南国仲深裁【2019】623号裁决书”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元)以及全部利息、仲裁费用等费用(具体以华南国仲深裁【2019】623号裁决书确认金额为准)依法转让给受让方刘喜珍,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你方或你方承继人依法向刘喜珍履行还款义务。
受让方刘喜珍联系人:霍律师联系电话:13926903100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