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6月22日《法治日报》)
有关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的争论,近年来越来越多。这是因为,“48小时”标准最早源于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沿用了该标准。十多年前该标准或有道理,但在互联网时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已发生变化,依据该标准认定工伤,必然被质疑。
让人欣慰的是,虽然“48小时”标准到目前仍未改变,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支持超过“48小时”标准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广西的案例还是内蒙古的案例,虽然在审理环节经历了不少波折,但最终司法机关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工伤权益得到保障,家属获得了赔偿。
从某种意义来说,这是司法机关对地方人社部门依据现行“48小时”标准认定工伤的一种及时纠偏。除了维护受伤职工权益外,也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公信力,尽管“48小时”标准被质疑,但工伤保险制度总的来说仍是好制度。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司法机关也尽责了。
笔者以为,既然超过“48小时”标准的工伤被认定,那么该标准是否合理也就不言自明了。如果相关制度不及时做出必要的修改,继续保留该标准,大概只有一种结果:越来越多受伤职工家属会通过司法渠道维护权益,而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可能会支持超过“48小时”标准的工伤认定。
其结果是,不仅“48小时”这个标准越来越尴尬,甚至也让相关制度陷入尴尬中,而且相关地方的人社部门也会很尴尬很麻烦,因为依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可能会被司法机关判令重新认定工伤。同时,受伤职工家属会因此增加维权成本,这也意味着会占用、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
所以,在超时限工伤已被认定的情况下,相关制度不能再“原地踏步”,应该结合司法判决结果、人大代表建议以及舆论声音,对现行制度规定做出必要的调整,以避免相关尴尬、降低职工维权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至于是取消“48小时”标准,还是进行完善,可以公开讨论或者论证。
令人不安的是,“48小时”标准引发的悲剧,一方面是受伤职工家属为了认定为工伤,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使得受伤职工失去最后的救治机会。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要求维持职工的生命至“48小时”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职工生命因为工伤认定,引发了荒唐的博弈。
今天仍然为“48小时”标准辩解的人急需回归理性。因为为该标准寻找各种“合理”理由,有可能拖延制度修订,影响更多受伤职工的权益乃至生命尊严。如果多一些换位思考,站在受伤职工家属的角度看待问题,就会发现这个“48小时”标准,在当下早已经不合时宜了。
工伤认定是否需要取消或调整“48小时”标准,要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如果用人单位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关制度改革怎么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各级财政给予工伤保险基金更多补助,问题自然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