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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垃圾分类需要开启“强制”模式

推行垃圾分类需要开启“强制”模式

□梅广

6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开始实施。6月16日,梅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条例》对某小区物业公司当场开出了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文书。据悉,这也是《条例》实施后该街道对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本报6月18日02版)

实行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处理,是治理垃圾公害的最佳路径,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很多地方虽然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开始提倡垃圾分类,但推行起来进展缓慢,呈现不温不火、忽冷忽热现象,整体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法治约束,倡导有余而强制不足,让人感觉垃圾分类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

为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让垃圾分类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可以说,以《条例》的形式将垃圾分类纳入法律轨道,是全面依法治市的应有之义,彰显了政府推进垃圾分类的坚定决心,同时也是明白无误地昭示世人,垃圾分类已经上升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基本义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过去那种做不做无所谓、做好做坏都一样,今后再也行不通了。

日前,梅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存在违例行为的某小区物业公司开出罚单,使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有效维护。不过,这张罚单要让我们看到,尽管《条例》已于6月1日开始在我市正式实施,但依然还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对此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积习难改,视垃圾分类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如无物。对于这样的“极少数”,必须动真格,要用硬性措施予以约束,实行零容忍严处罚,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才能达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目的,确保《条例》实施的法律效果得以彰显。

实践证明,推行垃圾分类,不是喊几嗓子就能响应者云集,不是发几个通知或倡议就能立竿见影,而是要在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前提下,用法治的强制力来推动,用严厉的配套罚则来予以保障,让法律为垃圾分类护航。唯有如此,才能让居民切实增强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养成文明、环保的良好行为习惯,从而实现从“强迫成习惯”到“习惯成自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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