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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加快推动新形势下城市更新工作

我市对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加快推动新形势下城市更新工作

本报讯记者靳碧海报道: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市司法局局长李红平介绍说,2016年我市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规范并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更新工作的推进,出现了原办法与上位法、相关政策不一致以及与机构改革工作不对接等问题,无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办法(修订草案)》将原办法的“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双三分之二”要求修改为“双四分之三”要求,删除了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计划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临时改变旧工业建筑使用功能等操作性不强的条款。

在城市更新实施方面,《办法(修订草案)》完善了相关制度,增加规定更新项目在获得改造方案批复文件3个月内,应当取得项目实施主体核准文件、签订监管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补充规定国有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公有制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应当通过区级以上公开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选择更新项目市场主体;明确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用地,不足一万平方米的也可以实施拆建更新;规定老旧小区更新意愿达到95%方可启动更新,其拆建应当采取政府组织的实施方式;明确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建筑基底面积核定供地面积。

《办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分期实施的更新项目退出机制,以及更新项目配建城市基础设施等奖励机制。记者了解到,分期实施的更新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者未开工的,将被撤销批复、资格认定、取消优惠、调出更新计划等;对配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筑,可以给予相应容积率奖励、减少政府应收地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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