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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加快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加快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本报讯记者靳碧海报道:6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市轨道交通局的属性定位、组织架构、管理运作和职责任务等,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发展。

据了解,市轨道局由市政府依法设立,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按照每个法定机构需制定一部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暂行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局长李红平介绍说。

《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市轨道交通局实行法人治理结构,按章程运行,建立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的治理架构。理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行使市轨道交通局的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重大决策权。全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融资事项、年度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四类情形,应当经理事会研究并提出决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在工作职责方面,《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市轨道交通局承担全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运营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落实轨道交通沿线、站点等相关资源开发政策,组织轨道交通站场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融资建议方案等十类职责。

此外,《暂行办法(草案)》还明确市轨道交通局的运行机制、咨询机构、指导部门、自主管理、保障制度、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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