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澳门7月31日电(记者刘刚、李寒芳)澳门特区终审法院31日裁定3份候选名单的受托人提起的选举上诉败诉,维持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拒绝接纳该3份候选名单的决定。
据介绍,参加澳门特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学社前进”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陈伟智、“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受托人郑明轩,针对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以相关参选人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为由认定他们无被选资格的决定,向选管会提出异议。经审议,选管会于7月20日作出决定,驳回各受托人提出的异议,维持拒绝接纳上述3份候选名单的决定。陈乐琪、陈伟智和郑明轩分别向澳门特区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特区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参加直接选举的候选名单“所载的候选人不得少于四名”,本上诉所涉的3个候选名单均有5名参选人。因此,终审法院将根据每份候选名单中参选人的排列次序对参选人的情况作出分析,如按该顺序作出的分析结果显示候选名单中已有两位参选人因符合立法会选举法第6条(八)项第二部分的规定而不具有被选资格,则无需再行分析同一份名单的其他参选人的情况。
根据选管会提供的资料,终审法院认定“学社前进”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苏嘉豪和陈乐琪,“新澳门进步协会”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陈伟智和李国强,“民主昌澳门”候选名单的首两位参选人郑明轩和吴国昌参与了相关活动,事实上证明他们符合立法会选举法第6条(八)项第二部分的规定,没有被选资格,故已无需对选管会提供的这些参选人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3份候选名单的其他参选人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审查。
基于此,合议庭裁定3份候选名单的受托人提起的选举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第6条(八)项第二部分规定,事实证明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者,无被选资格。